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研究資料申請及使用辦法
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10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全文10點規定
一、本校校務研究辦公室(以下簡稱本辦公室)為進行各項校務運作相關資料之蒐集與分析,及提升校務資料決策加值應用,以增進學術研究能量與支
援校務整體發展,且因應資訊公開,使資料之運用及對外發表有所規範,依據政府資訊公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,特訂定「校務研究資料申請及
使用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二、本辦法所稱之校務研究資料,泛指校務研究資料庫內各行政與教學單位業務相關數據資料。資料均須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,始提供相關人員運用,
並依資訊安全相關規定管理。
三、資料使用者資格:資料使用者以本校有意從事校務研究,且所提之議題經本辦公室審查通過之教職員為主。
四、資料申請作業
(一)申請資格
資料申請者以本校欲從事校務研究相關議題分析之教職員為主,得依本規範向業管單位申請提供校務研究所需之資料。
(二)申請程序
1.申請者應填妥「校務研究資料使用申請表」及保密同意書,以校務研究辦公室為窗口,向業管單位提出申請。
2.申請者經業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授權使用,得於授權使用期間內,使用該資料。
五、資料使用規範
(一)資料使用者不得擅自修改、變造、竄改或隱匿資料,相關責任由使用者自負,並將視為違規處理,終止該人員使用,嚴重者得取消爾後使用資格。
(二)資料使用者不得將本辦公室資料再授權、轉移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取得、利用,如有損學校或他人權益並應負賠償等法律責任。
六、應用成果傳播
(一)校務研究資料之經手、處理運用、保管有關人員,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函釋之規定,違者自負民、刑事責任外,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,
離職後亦同;用於學術研究與發表,應另遵循學術及研究倫理有關規範。
(二)研究資料使用者發表研究成果時,應註明資料出處或資料提供者為「國立臺南藝術大學」,相關研究成果報告應送本辦公室備查。
七、若發現有可辨識個人身分之資料,須立即向本辦公室提出,且不得對外公開。
八、校務研究資料之研究成果如有不當使用或侵害個人隱私,應停止資料使用資格,並依情節輕重,送交相關會議懲處。
九、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十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